恩施州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精神,加快法治思施建设步伐,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租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通过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促进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确保各项决策和行为的科学性、正确性、合法性,进一步加快法治恩施建设。
(二)基本原则
1.服务优先原则。法律顾问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最大限度地为聘任单位提供有效的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
2.正确引导原则。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服务时,要正确引导聘任单位通过合理合法方式行使权利,维护自身权益,理性表达利益诉求,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相互尊重原则。法律顾问要充分尊重聘任单位意愿,与聘任单位在服务方式和服务内容上努力达成共识。聘任单位要认真对待并积极采纳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4.逐步规范原则。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要制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工作职责、续效考核和监督检查等制度,扎实稳步推进,逐步形成长效、规范、有序的工作机制。
(三)目标任务
通过2—3年的努力,形成覆盖州、县市、乡镇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的法律顾问网络。
2014年底,州、县市、乡镇党委政府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50%左右的党委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30%左右的村(居)民委员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2015年底,所有党委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60%左右的衬(居)民委员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2016年底,实现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
二、法律顾问的基本条件、聘任程序和主要职责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注重理论联系实际;
2.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和职业道德操守,热心社会公共事务,工作责任心强;
3.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并具有系统的法学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能履行法律顾问职责,身体健康;
4.担任州、县市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法律顾问的,原则上须具备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5年以上执业经历;担任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组织法律顾问的,原则上须具备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执业经历。
党政机关及所属部门不得聘用受过处罚、处分或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
(二)聘任程序
法律顾问聘任程序由聘任单位启动,采取聘任单位定向邀请、公开选聘和从业机构推荐、个人申报等方式,按照法律顾问聘任基本条件择优聘任,并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法律顾问的聘期每届原则上不少于3年。
(三)主要职责
1.法律顾问根据聘任单位要求,对重大行政决策议案提供合法性审查意见或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2.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或法律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3.为对外交往和重大项目谈判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4.起草或者协助起草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
5.代理合同类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法律事务,维护聘任单位依法行使职权和合法权益;
6.参与信访案件的处理和行政调解工作并提供法律意见、建议,协助人民调解员化解矛盾纠纷;
7.参与各级党政领导信访接待日工作,为接访或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8.协助开展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和法制宣传工作;
9.承办聘任单位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3月)。成立州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全州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会议。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4月一8月)。各责任单位提出第一批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单位名单,并督促聘用单位按照聘任程序聘请法律顾问。聘用单位与受聘法律服务人员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并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三)完善提高阶段(2014年9月—12月)。对第一批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研究落实解决措施,为第二批单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作准备。
(四)总结推广阶段(2015年1月一10月)。对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确定第二批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单位名单,并督促聘用单位按照聘任程序聘请法律顾问。
(五)实现全覆盖阶段(2015年11月一2016年5月)。考核法律顾问工作;督促尚未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单位按照聘任程序聘请法律顾问,实现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全州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将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作为推进法治恩施建设的重要举措,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部署,切实抓好落实。成立州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州委副书记、常务副州长董永祥任组长,州委常委、州委政法委书记沙玉山任副组长,州委办公室、州委政法委、州司法局、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州政府国资委、州经信委、州民政局、州政府法制办、州律师协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委政法委,州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胡平江兼任办公室主任,州司法局局长张在勇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各县市也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按目标任务有序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工作。
(二)落实责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负责。党委办公室为党群机关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责任单位,政府法制办公室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和事业单位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责任单位,国资管理部门为国有企业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责任单位,经信部门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责任单位,民政部门为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责任单位。州、县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法律顾问的联络、协调和管理,对法律顾问的聘任及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每半年向本级政府专题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三)规范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对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及其他需要解决的涉法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司法行政机关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职责出发,探索建立法律顾问日常管理、信息通报、绩效考评和动态管理等机制。要建立工作档案,实行法律顾问“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确保法律服务质量。要加大法律服务人才培训力度,力争通过2—3年的系统培训,着力培养一批高素质法律服务人才。
(四)落实经费。各有关部门要为法律顾问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环境。要建立法律顾问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由政府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州司法行政机关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并报州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严格考核。由州司法行政机关制定考评办法,将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纳入县市和州直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